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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安全生产“三项岗位”培训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4-18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字体大小:[ ]
信息类别: 安全生产信息专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04-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1222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聚焦“三项岗位”人员,为全面提升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现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计划,便于相关企业及考生提早规划,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培训。

问:特种作业证书到期复审后,如何知道有没有复审成功?

答:可以直接扫描实体证书上的二维码,或者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s://cx.mem.gov.cn/),也可以使用微信关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官方微信公众号,输入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成功复审后,查询页面会显示实际复审日期。

问: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会发新证吗?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进行1次复审。复审时没有换发新证,且证件满6年有效期,将发放新证。

我市正持续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如您发现假证线索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您可通过——

方法一:扫描下方“应急管理部有奖举报”小程序;

方法二:您可关注“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假证举报”,提交举报信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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