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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开区君怡美筑曼城小区“7·3”意外坠落事件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9-17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字体大小:[ ]
信息类别: 安全生产信息专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5-09-1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5-03045

九江经开区君怡美筑曼城小区“7·3”意外坠落事件调查报告

2025年7月3日10时许,九江经开区君怡美筑曼城小区1栋2703室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件。李银泉(男,62岁)在拆除南面阳台旧窗过程中,因窗户突然下坠被连带拖拽,从27层坠落至5楼平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九江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件救援善后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九江经开区成立了以九江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骆凯波为组长,区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区总工会、七里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九江经开区君怡美筑曼城小区“7·3”意外坠落事件调查组(以下简称“事件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事件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走访、人员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该事件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非生产经营活动范畴内的意外事件。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李银泉(死者),男,62岁,汉族,家庭住址:九江市湖口县城山镇竹庄村四组,身份号码:360429************,无职业。

2.李明(死者儿子)男,40岁,汉族,家庭住址:九江市濂溪区慧龙新城,身份号码:360429************。职业:濂溪区**超市老板,从事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代收快递。与李银泉系父子关系。

3.房主情况:刘文,男,29岁,家庭住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水岸莲华,身份证号421127************。职业:九江**企业工程师。刘文与李明系朋友关系,2024年5月通过朋友何育水介绍认识成为朋友。

(二)事件背景

2025年6月16日,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湖街道君怡美筑曼城小区1栋2703室业主刘文,在购置该套二手房后,向朋友李明提及房屋正处于装修阶段,其中涉及旧窗户拆除的需求。李明得知后,想到湖口老家旧房正准备改造可复用该旧窗,当即提出:其父李银泉可负责完成拆除工作,且无需刘文支付任何费用,仅需将拆除后的旧窗赠予自己处理即可,刘文对此表示认可。

(三)事件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日8时许,李明与父亲李银泉一同前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湖街道君怡美筑曼城小区1栋2703室,开展南向阳台旧窗户的拆除工作。9时许,李明先拆卸阳台窗扇,随后在李银泉的现场指导下,李明使用撬棍对窗框进行松动操作,并将窗户下部向室内方向撬开一道缺口;与此同时,李银泉则用两根绳索分别固定窗框下方的两侧,以辅助控制窗框状态。在此过程中,窗框上方突然发生松动,并向室外方向倾斜下坠。李银泉因担心窗户坠落会砸伤楼下行人或损坏财物,情急之下未及时松脱手中的绳索;最终,旧窗在重力与惯性的共同作用下,连带拖拽李银泉,导致其从27楼坠落至5楼平台。

(四)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位置:经现场勘验确认,本次事件发生地点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君怡美筑曼城小区1栋2703室的南面阳台,该区域拆除时无安全防护栏等安全保护设施。

2.涉事窗户信息:涉事窗户为铝合金材质推拉窗,经称重与尺寸测量,该窗户重量约15公斤,整体规格为长1.8米、高1.6米。

(五)事件救援和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明第一时间在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电话。当日9时50分,120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对坠落的李银泉进行紧急救治,经判断其已无生命体征,当场确认死亡。

二、事件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安全防护措施完全缺失

(1)拆除前未对窗框上方采取任何有效的固定或捆绑措施,仅通过绳索固定下方,导致窗框受力失衡时无上部约束,直接引发下坠;

(2)当窗框突发松动下坠时,李银泉因过度关注“避免窗户砸伤他人”,未优先考虑自身安全,未能及时松脱绳索,最终被窗户拖拽坠落,错失避险机会。

2.风险辨识与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1)李明、李银泉均未提前预判高空拆除窗户的安全风险,未意识到27楼高空作业的坠落隐患,也未评估绳索固定方式的可靠性;

(2)面对窗框突然下坠的突发险情,两人均缺乏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能力,既无预设避险方案,也未采取“放弃绳索、优先自保”的合理应对动作。

(二)深层原因

安全培训与认知空白:李明与李银泉此前均未接受过任何与高空作业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高空作业的安全知识、操作规范认知及风险防范意识,对“高空作业需佩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支点”等基础要求完全不了解。

三、事件性质认定

1.从关系性质来看,房主刘文与李明、李银泉之间仅为朋友间的无偿帮忙关系,无劳务雇佣协议、无服务报酬约定,不存在经济利益关联;

2.从活动范畴来看,该事件为私人之间的无偿帮工行为,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范畴。

在本次事件中,李明以“旧窗自用”为目的,主动向朋友刘文提出由其父李银泉负责拆除旧窗的请求,且全程未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双方无任何生产经营相关的约定或利益关联。综上,认定该事件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非生产经营活动范畴内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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