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经开区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园区(指九江经开区各园区,下同)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商务局、区经济发展局、石化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作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在园区内的企业及工程作业单位均应遵循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区产业规划;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属招商引资的项目应与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合同书》;
(四)微小项目应符合《九江经开区空闲厂房入驻项目须知》(见附件1)。
第三条 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项目《招商合同书》。微小项目提供投资项目计划书及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材料;
(二)手续办理:
1.招商引资项目由园区驻企特派员陪同企业协调区直各部门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微小项目按《九江经开区空闲厂房入驻项目须知》相关要求办理。
2.能耗指标超过1万吨的项目需到省发展改革委核发能评批复,应提前3个月以上时间办理能评手续,否则会影响正常开工。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私自提前开工。项目开工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立项、规划方案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两证)、施工许可证、环评、安评、消防等法定手续。
第四条 项目开工前,需向园区企业服务单位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五条 设计阶段应当请设计单位到地块现场踏勘,对大门开口处是否有高压杆线、地下是否有燃气、自来水等管道、雨污管网接口等务必现场确认;开工后,有任何设计变动,第一时间联系园区企业服务单位,企业服务单位驻企特派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园区企业项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设人防设施。人防异地建设费计算方式:非生产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7%=A,A≥1000的需要自建地下人防设施,A<1000的需按1900×A的金额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
第七条 园区企业项目需要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费用计算方式:收取面积=总建筑面积-生产厂房建筑面积-自建人防设施审批面积,每平方米缴纳36元,经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审核同意出具减免申请单可以免除90%。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均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可以用银行保函或者购买相应的农民工工资保险产品替代。
第九条 园区企业项目建设涉及水、电、气、通信、施工进出口等事项手续办理的,及时联系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园区企业服务单位根据《招商合同书》等约定保障到位。
第十条 项目正式施工前,应依据《招商合同书》及时向园区企业服务单位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并按建设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的,园区服务单位有权督促提醒,无正当理由超期的,将依据《招商合同书》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领导小组、义务消防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将消防安全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核心部分。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需在一个小时之内上报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和区综合执法局,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提出预防事故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不得瞒报、谎报、拖报。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应牵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每月安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生活设施不完善的入园企业,要有安全预防措施,严禁发生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现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好生产、生活中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与职工订立“生死合同”。对职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新进企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危险场所设立警示标志。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确定专人保管,确保完整能用。
第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九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入园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放许可管理分类管理名录》进行排污许可申报。依法办理环保自主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雨污分流,原则上每个企业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区环保部门实行在线监控联网。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需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不能污染外环境和地下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部门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规范污染治理设施的全流程标识化建设,不得违规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事故状态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环保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停止生产,同时报告区环保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总排口关闭闸阀、雨水排口关闭闸阀和危化品储罐围堰等应急设施,确保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生产废水、消防水等不出厂区范围,不污染外环境。要定期开展职工培训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将相关的台账资料和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存档。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要积极配合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及区环保主管部门做好环保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园区各企业因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方案,并第一时间向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和区环保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为加强园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园区企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园区公共区域开挖堆填须知》(见附件6)。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公路管理部门,并接受公路管理部门的现场调查。
第三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在厂区范围内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经相关单位批准,且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厂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含专线)、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五条 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园区公共区域开挖堆填须知》。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园区企业服务单位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为2年。